12月13日,记者从“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专场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条例》将为海南自贸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实施提供依据,也将为海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三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专场发布会。记者曹志摄
据悉,国土空间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事关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项目的实施,事关海南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条。
《条例》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规定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明确总体规划包括省、市县和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和特定区域详细规划等类型。
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面,《条例》明确用途管制的依据和措施,规定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分区分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明确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和海洋发展区等功能分区的主导功能,以及鼓励性和禁止性的管制要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特殊空间利用分别提出不同的用途管制要求。
《条例》将规划实施分为资源利用和项目建设两类;明确农用地、未利用地、海域、无居民海岛和矿产资源等应当分别按照规划用途、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资源利用;明确通过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强规划管控;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并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明确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和豁免制度。
《条例》规定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和局部优化;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规定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整治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对零星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进行布局优化。
《条例》通过构建全周期全链条的规划管理机制,实现国土空间智慧治理,要求政府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列入清单并与平台衔接,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内容落实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