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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海南公办高校需提取4%-6%事业收入用于学生资助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日前,海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悉,《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从事业收入(含学费、保教费收入,下同)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资助和奖励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含幼儿,下同)的专项经费。

  《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根据《办法》,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科研事业收入部分有文件等规定只能用于科研相关工作经费的,则不纳入计提基数。

  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应分别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3%-5%、3%-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鼓励公办幼儿园统筹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民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鼓励民办幼儿园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办法》明确,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资助和奖励学生项目范围、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学校确定:

  (一)学校助学金。学校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二)勤工助学酬金。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放助学岗位酬金。

  (三)学校奖学(奖励)金。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校奖学(奖励)金,一是对学习成绩优异、思想政治、社会实践、能力特长、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发放学校奖学金,二是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学生发放奖励金。

  (四)学杂费减免。对缴纳学杂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金额的学杂费减免,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学杂费减免重点关注对象。

  (五)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路费补助、生活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六)资助育人和宣传相关活动经费。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爱国、励志、感恩、诚信、社会责任感教育等)、困难学生家庭走访等资助育人活动、资助政策宣传、育人成效宣讲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七)支持学生发展经费。用于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能学生技能培训、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研学交流、见习实习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购买学生保险费用。

  (八)其他支出。除以上情形之外,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合理性支出,如节日慰问、发放爱心礼包、假期返乡交通补助、购买校服等支出。

  请公众于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省教育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66511337;邮箱:406765573@qq.com;邮寄地址:海口市海秀东路14号教师之家后三楼学生资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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