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72号公告,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支持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规定明确,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选择适用径予放行。对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货物相关信息。
海关按规定审核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时可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予以配合。适用径予放行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将径予放行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在货物径予放行之日起14日内办结入账手续,入账前不得使用。
海关加强对径予放行货物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运用信息化手段,以智能化、便利化为原则,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径予放行货物的监管。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期向海关报送账册清单或核注清单、擅自处置货物的,海关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