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记者获悉,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25年2月1日实施。
据悉,近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25年2月1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设计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相关规定;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参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此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加强海南省工业锅炉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控,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规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锅炉、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