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繁作为推进我国种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对丰产丰收意义重大,关乎粮食安全和国家发展。如何有效保障南繁科研育制种用地需求,促进南繁科研育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南繁科研育种用地得到保障的同时,也确保土地承包方的利益。2月22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该办法,该办法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办法是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经过两年实地调研,综合考虑供地农民、南繁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面意见和诉求,组织起草的。
流转以出租和入股为主
办法规定,承包方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南繁单位。并倡导打造“农户(农场职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地”“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基地”模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承包方和南繁单位商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期满后,南繁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利。承包方采取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南繁单位的,南繁单位可探索对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设置优先股的股权模式,让承包方在让渡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利,降低流转风险。南繁单位解散或者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应退回承包方。
承包方或南繁单位可委托发包方、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或他人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承包方自愿委托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权限、期限等及签字或盖章。同时,鼓励市县和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设立的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和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经承包方、流转当事人协商同意,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地互换或者经营权置换方式调整土地。承包方或者南繁单位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需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提供协助,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注重保护供地农民利益
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尊重农民愿意,坚持因地制宜、公开透明、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原则。
办法规定对国家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提供南繁科研育种用地的承包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南繁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培训,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优先推荐优质用工岗位。鼓励和支持南繁单位探索利益联结机制,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机会,实现联农带农富农。
有土地经营权流转需求的南繁单位向本省省级南繁管理机构提出用地需求,各省区市等南繁管理机构核实后,统一报给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进行统筹,以确保南繁单位的用地需求与其科研育种规模相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事先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代表)同意,并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书面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
流转土地不得撂荒可轮作
南繁单位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不得撂荒土地,确保流转的土地每年至少有一季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非南繁育制种期限,鼓励南繁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或绿肥轮作,提升耕地地力和土地生产效率。
对于百姓关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性质问题,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鼓励和支持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优先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
如果南繁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承包方可解除流转合同。南繁联络员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南繁用地稳定性得到确保
“办法既注重南繁用地的稳定性,又注重保护供地农民利益和可操作性。”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保护,实行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从而保护南繁用地的稳定性。
同时,针对南繁单位反映的“插花地”问题,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承包地互换或经营权置换等方式调整土地,可确保南繁用地集中连片使用,有助于打造集中连片的高水平南繁基地。对于在南繁季节未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的,建立退出机制。
此外,非南繁科研育制种期间,鼓励开展粮食作物或绿肥轮作,保障南繁单位用地的同时,也避免南繁单位浪费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