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新冠疫情治疗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预计此次面向全省预付医保基金超4.3亿元(以实际预付资金为准),覆盖全省各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该《通知》印发后由省医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通知》指出,省医保局参照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金预付模式,建立医保部门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专门用于紧急购买全省新冠疫情治疗药品的机制,缓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资金周转压力,及时与医药企业结算药品购置费用,进一步增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全省医疗机构新冠疫情治疗药品供应配送积极性,助力全省疫情防控。
此次实施医保基金预付,主要针对全省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未来3个月使用新冠疫情治疗药品(包括新冠小分子药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所需采购资金,由医保基金按100%足额预付给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并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新冠疫情治疗药品之日起10日内与医药企业完成药款结算。同时,《通知》还明确此次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确保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收到所预付的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