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某保险公司在开展内部审查时发现,一批不在当地使用的异地新车却在该地投保了车辆保险。经核实,该批车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法篡改异地车牌号为当地车牌;二是伪造异地购车发票为当地购车发票。上述行为绕过保险公司内部审核流程,导致承保成功后车主意图将车牌号修改为异地正确车牌号。发现该问题后,公司立即启动系统排查,并第一时间联系相关车主,劝阻其退保后到车辆上牌使用地承保。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资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得篡改材料投保或者故意隐瞒投保信息,否则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