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五指山市原交通管理局局长洪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当庭宣判洪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五指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7万元,索要他人财物31万元,合计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洪永富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到案后,在提起公诉前,洪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42.684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