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在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识、王某红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并在庭审结束后开展法治宣讲。当地村两委干部及渔民群众等共60多人现场旁听,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识、王某红驾船从临高调楼出发前往七洲列岛附近海域,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进行电拖网捕鱼,海警执法人员登检后查获渔获物523.3斤、电线2根、发电机1台、刀具1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识、王某红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出相关量刑建议。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当庭宣判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涉案财物进行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