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4年第三季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个别商超售卖假“茅台”“国窖”等白酒,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处罚,其中一家商超被罚12万余元。
去年9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多部门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4瓶剑南春酒、8瓶国窖1573酒经典装、2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均未能提供相关的索证索票,且经注册商标“贵州茅台”“国窖”“剑南春”三方权利人鉴定辨认属于侵权假冒商品。
今年8月,该局依法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国窖”“剑南春”注册专用权的白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12.3392万元。
今年9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开展节前酒类专项检查时,发现东方八所茗门烟酒商行经营的1瓶“贵州茅台酒”未能提供相关的索证索票,且经注册商标“贵州茅台”权利人鉴定辨认属于侵权假冒商品。9月29日,该局依法对东方八所茗门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2600元。
另外,今年4月,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东方八所家贵富侨足浴中心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线索,移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该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随后,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注册商标“富侨”标识的店招及宣传广告。7月22日,当事人关门停业,停止经营。8月7日,该局对八所家贵富侨足浴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同时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