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二分院在办理王某妹、林某永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分别提出量刑建议,目前已依法将该案提起公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该案也是省检二分院办理的海南西部第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妹在儋州市某镇市场向他人先后收购了46只鸟类脱毛死体以及68条水蛇。2022年7月6日,王某妹联系被告人林某永准备出售46只鸟类脱毛死体。同日上午,林某永驾车到儋州市某镇某地,双方谈妥以3424元的价格成交。因林某永当时没钱,双方约定等林某永将鸟类死体卖给饭店,有钱后再付清。林某永拿到鸟类死体后,驾车回到临高县某镇,准备联系饭店出售鸟类死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将林某永准备出售的46只鸟类脱毛死体全部扣押。案发后,民警从王某妹家中扣押68条水蛇。经鉴定,被扣押的46只鸟类脱毛死体中有32只夜鹭、8只牛背鹭、4只白胸苦恶鸟,2只蓝胸秧鸡,核定价值21800元;被扣押的68条蛇均为铅色水蛇,核定价值20400元。以上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妹、林某永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妹、林某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被告人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固定了关键证据,抓住有利时机,向两被告人释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详细释明了所提量刑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分别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