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一偷狗团伙租车流窜多个市县村镇疯狂作案22起,其中偷狗17起,偷羊5起,共有34条狗、23只羊被盗,27名被害人遭受损失。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符某球、符某松、符某珍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万元至8千元不等;王某珠(女)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9千元。
2021年2月20日3时30分许,符某球、符某珍搭乘王某珠驾驶的汽车,至昌江县海尾镇某村公路旁龙眼树下,将被害人张某饲养的4条狗盗走,后由王某珠以3450元予以收赃。经鉴定,被盗4条狗价值3220元。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符某球、符某松、符某珍等人租赁车辆到儋州市、昌江县、白沙县、临高县等地村镇,在夜间多次盗窃他人饲养的家畜土狗、山羊,并将盗窃所得赃物销赃给王某珠等人,所得赃款在扣除租车费等花销后,由参与盗窃人员予以分赃。
经查,符某球参与盗窃财物价值4.92万余元,符某松参与盗窃财物价值4.23万余元,符某珍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25万余元,王某珠参与盗窃财物价值3450元。2021年3月5日至12日,符某松、符某珍、符某球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珠被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球、符某松、符某珍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多地盗窃他人饲养的羊与狗等财物,其中符某球、符某松盗窃数额巨大,符某珍盗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珠参与实施其中一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符某松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符某松、原审被告人符某球、符某珍、王某珠犯盗窃罪,王某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符某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提醒,春节将至,“偷鸡摸狗”之事屡屡发生,提醒广大群众要看管好、保护好自家财物,家有爱犬的更要拴紧看牢,对夜间时段狗叫要提高警惕,如发现家畜、家禽等财物被盗,请及时报案。餐饮行业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通过非法渠道采购狗肉;食客也应增强健康意识,不要食用来路不明的狗肉,以免给身体带来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