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80万元。2022年7月8日,李某在海口市其家中被抓获。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280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的赃款280万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此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择日宣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