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进行修订,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明确可以入市的土地仅限于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根据本轮试点“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的要求,《试点办法》调整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明确可以入市的土地仅限于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最新文件规定,明确可以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星、插花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入市。
在入市用途和项目范围上,《试点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等,但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安居房。
《试点办法》将试点范围缩小在文昌市,同时考虑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要求,明确其流转对象严格限定为本市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或者自愿退出已有宅基地的人员,每户只能购买一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自有住宅的,以及再次流转的,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此外,《试点办法》还在完善土地入市准备、调整入市方式、完善入市程序、优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提取方式、加强入市后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