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3日17时40分许,李某宣驾驶琼AF0****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海榆中线77公里400米路段实施左转弯进入海榆中线时,与陈某文驾驶琼A87***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报警后,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民警发现驾驶人李某宣身上有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认定-
驾驶人李某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有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又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判定李某宣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对李某宣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扣留车辆的处罚。
(原标题:夏季行动丨饮酒后驾车酿事故,怪罪“榴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