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马某芳伙同他人持钩刀、木棍连伤二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近日,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4年10月,马某芳在喝酒过程中,与同村青年许某明发生口角,许某月上前劝阻二人时,被马某芳持木棍打伤头部。马某芳离开现场后不久,为报复许某明,又伙同马某书(已判刑)持钩刀寻找许某明欲进行殴打,途中遇被害人李某某质问二人为什么拿钩刀出来,马某芳与马某书便持钩刀追砍李某某,致李某某左手腕完全离断,右手掌骨骨折,神经、血管、肌腱离断等全身多处受伤并昏倒在地,二人见状逃离现场。案发后,马某芳逃匿至2023年6月才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手损伤均构成重伤、五级伤残,头部及四肢软组织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许某月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芳持械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二处重伤、二处轻伤,五级伤残,另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对马某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