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公安交警
公布3起交通死亡事故案例
警醒各位司机
以案为鉴,安全驾驶
案例一
2024年10月6日00时09分左右,黄某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琼A号牌小型轿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西往东行驶至爱华路与兴海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进入兴海南路,自北往南超速行驶(经鉴定其事发时行驶车速为89km/h)至鸿信嘉博棕榈园前路段未按规定超车时,遇鲁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琼海0*****2临号牌二轮电动车未开启灯光,沿兴海南路自南往北逆向行驶而至,两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两车受损及鲁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规定。
当事人鲁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车未开启灯光上道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下列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二)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系扣牢固;第三十条第30条第1款第10项“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黄某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4年10月13日20时20分左右,覃某波驾驶琼C号牌小型轿车沿嘉博线自嘉积镇往上埇墟方向行驶,至嘉博线7公里400米时,遇行人邓某花沿嘉博线自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临近南侧路面中间虚线处站立等待,由于覃某波穿拖鞋妨碍安全驾驶琼C号牌小型轿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及行人邓某花通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该车碰撞到行人邓某花撞至北侧车道内后,被符某太驾驶琼A号牌小型轿车沿嘉博线,自博鳌镇往嘉积镇方向行驶造成碾压,结果造成邓某花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覃某波穿拖鞋妨碍安全驾驶琼C号牌小型轿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
当事人行人邓某花通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覃某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花无责任、符某太无责任。
案例三
2024年10月22日05时05分左右,韩某定驾驶琼C号牌小型轿车沿灵文加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灵文加线107公里900米处时,遇行人姚某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由于韩某定穿拖鞋驾车未确保安全,加上行人姚某美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结果造成姚某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小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韩某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
姚某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韩某定承担主要责任,姚某美承担次要责任。
(原标题:致3人遇难!琼海交警公布3起交通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