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件显示,因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等,近日,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乐分店、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丁村城南分店、海口快九通张宏兴药店等3家药店分别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指出,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乐分店(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东街119号铺面)、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丁村城南分店(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城南路01号铺面)、海口快九通张宏兴药店(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大井巷45号)从个人购进药品,未查验上级供应商资质、产品资质、《随货同行单》和发票。购进的药品为处方药,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乐分店、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丁村城南分店、海口快九通张宏兴药店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要求填写销售记录及处方登记记录,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销售记录、处方单。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乐分店、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丁村城南分店、海口快九通张宏兴药店上述行为构成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按规定做好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据悉,针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乐分店、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丁村城南分店、海口快九通张宏兴药店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12日依法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乐分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丁村城南分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11月13日依法对海口快九通张宏兴药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