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海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指导市县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用好用足前期各项存量政策的同时,推动增量政策出台,不断稳定市场预期和提振市场信心。
《通知》共10条,涵盖土地规划、财税金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售资金监管、“小户型”审批、商品房价格备案等方面。
根据《通知》,将从加强土地、规划要素保障;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提振市场主体投资信心等多举措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优化调整新建住宅建筑高度政策。新建住宅建筑高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其中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0米,其他市县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8层,中心城区以外的重点开发片区、产业园区等区域新建住宅高度参照所在市县中心城区管理,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新建住宅高度主要以6层及以下为主。
《通知》调整优化住宅建筑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及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在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含现售、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
根据《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对在购房所在市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已获得购房资格,并已结清相应市县名下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为提振市场主体投资信心,根据《通知》,对合法依规经营、一定年限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被采取冻结、划拨、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以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一定额度的预售资金监管。
根据《通知》,新供地的住宅小区项目可适当配建部分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且不超过总面积的1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可根据区位配套、产品定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实现优房优价。各市县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可因城施策调整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政策。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通知》自11月6日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解读,《通知》着重在“减、优、促”方面发力,确实减轻企业和购房人负担,释放积极信号。一是调减当前企业反映较为集中行业管理和规范等方面的“限制性”政策。如允许符合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一定额度的预售资金监管,可在确保管好“保交房”资金的同时,切实解决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二是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如调整小户型审批政策、允许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一定比例小于100平方米的户型;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商品住房,可继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三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如支持企业建设“第四代”住宅,在阳台、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等方面的计容面积计算方面予以支持,打造高品质“好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