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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海南在线 2024-09-03 17:31

  客户周某的车辆为六座以下客车,该车辆长期用于网约车,但在投保商业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用途,按照非营运车办理了投保手续。某日,周某车辆出险,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发现车辆是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出险,但车辆投保时,保单上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因此周某被保险公司拒赔,客户不满拒赔结果到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周某要求赔付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投保人投保时隐瞒标的使用性质,未按照运营性质承保,标的实际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出险后导致案件拒赔。

  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温馨提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保证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正确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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