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22时许,梁某某欲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海洛因,后陈某某联系其上家被告人林某某,向其支付1000元购买了0.5克海洛因。林某某将1包毒品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又将该包毒品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某。2023年7月16日、7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和陈某某均通过上述方式贩卖毒品。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林某某购买1包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三次,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四次,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请广大群众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侥幸心理,自觉增强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原标题:贩卖毒品罪!两名毒贩在陵水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