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乐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邢维科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邢维科利用担任乐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工程项目老板刘某某等7人在16个项目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某等7人共计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维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切实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邢维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忏悔并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因案情复杂,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