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原副局长卓某犯受贿罪一案,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介绍,201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卓某利用担任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营运运输车辆的逃避处罚和逃避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曹某等22人财物共计1077868元。
2023年11月27日,被告人卓某被万宁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带至办案场所。案发后,被告人卓某家属向万宁市纪委监委退缴60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卓某家属向万宁市人民法院预交罚金3万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78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查,被告人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据悉,根据被告人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卓某退缴的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77868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