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本应互帮互助,却被仇恨蒙蔽双眼,在文昌从事养殖的小林(化名)为泄私愤,竟然往小梅(化名)的鱼塘里投毒。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
小林与小梅均在文昌市某镇养鱼,两人的鱼塘相隔很近。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他们本应在养鱼的道路上互帮互助,可现实并非如此。
去年的一天,小林饲养的黑山羊有数只被咬死,认为是小梅养的狗所为。与小梅沟通赔偿未果,小林遂心生不满,意图报复小梅。
小林看着小梅鱼塘里饲养的鱼,打起了歪主意,随后购买农药甲氰菊酯。一天凌晨,小林借夜色掩护向小梅的一处鱼塘内投放大量甲氰菊酯后便离开了现场。
次日,小梅发现鱼塘内的鱼出现大面积死亡。拥有多年养殖经验的小梅察觉到鱼非自然死亡,便向文昌警方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发现,该鱼塘内有两个破损的装有白色液体的可疑塑料瓶,鱼塘西边岸上有一个断裂的塑料瓶口,公安民警提取塑料瓶和鱼塘水质样本后,将瓶内的白色液体及水质样本送检,同时也对小林的双手进行采样,并提取擦拭物送检。
经鉴定,小梅出现死鱼的鱼塘水质样本、白色可疑液体以及小林的指甲擦拭物均检出甲氰菊酯成分。小梅经投毒的鱼塘内死亡的鱼市场价值303800元。在掌握是小林所为的充分证据后,民警便前往小林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小梅向文昌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林赔偿经济损失303800元。
庭审中,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很大的争议,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拒绝赔偿小梅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再次查阅所有证据,认为在本案中小林具备泄愤报复小梅的作案动机,且在案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综合起来足以认定小林为泄愤报复实施了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近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文昌法院判决小林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责令小林支付赔偿款303800元给被害人小梅。宣判后,小林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