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口琪健大药房、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连方药行因构成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分别被依法予以处罚款10000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海口琪健大药房、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连方药行从个人购进药品,未查验上级供应商资质、产品资质、《随货同行单》和发票。上述药品为处方药,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要求填写销售记录及处方登记记录,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销售记录、处方单。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海口琪健大药房、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连方药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按规定做好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对此依法责令上述三家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海口琪健大药房、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分别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对海口连方药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分别对三家药店予以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