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24日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已缴纳)。后在定安县接受司法矫正期间,王某某因充当中间人介绍他人买卖电话卡,于2023年8月3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将王某某的违法情况告知定安县司法局。
裁定结果
定安县司法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介绍他人买卖电话卡被行政处罚,遂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撤销对王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定安县公安局于当日对王某某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
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对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轻的一种宽容性刑罚。设立缓刑是为了帮助罪犯“改过自新”,不代表罪犯可以“为所欲为”,在缓刑考验期内更应当严格规范自身举止,遵纪守法。本案中。王某某心存侥幸,未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缺乏法律知识,不仅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再次作出违法行为,最终被撤销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