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为“良缘永结”付出的彩礼,在“当爱已成往事”之后,该何去何从?
2024年1月,原告阿符(化名)与被告阿霜(化名)相识,并在半个月内确定恋爱关系。同年2月3日,双方父母见面商谈婚约事宜。当日,阿符的父亲便给了彩礼等相关费用6万余元。几日后,阿符又为阿霜购买了一枚金戒指,花费4000余元。然而,10多天后,阿霜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阿符认为阿霜及其家人以婚姻之名索取钱财,使自己和家庭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阿霜及其家人返还彩礼等费用。经双方协商未果,便告上了澄迈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在收取彩礼之后,被告既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其共同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更能彻底解决双方纠纷,经反复耐心细致调解,向被告释明法律法规,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