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部分驾驶人出于侥幸心理,醉驾被查后拒不到案处理,和交警玩起了“躲猫猫”,妄想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付出应有的代价。近日,定安一驾驶人醉驾摩托车被查后,拒不到案,最终,该驾驶人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
被抓获的王某雄。警方供图
2024年6月14日22时,王某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与人民路十字路口时,被正在开展夜查行动的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
后经抽血检测,王某雄血液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案件后续处理中,民警多次传唤王某雄到定安县交通管理大队来接受处理,王某雄一直拒不到案,企图逃避处罚,定安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
12月16日9时许,澄迈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民警在澄迈县人民医院将在逃人员王某雄抓获,后移交至定安县公安局进行处理。目前,王某雄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介绍,公安机关追逃系统已全国联网,广大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在逃人员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应当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定安交警提醒您,为了您自己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请牢记遵守交通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