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中提出要打造“万兆自贸港”、研究机构试点便捷访问境内外互联网,提升外籍来琼人员等群体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利性、打造卫星互联网产业基地、试点开放国际海缆、卫星互联网等业务的探索,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五章 数据要素
第六章 数字经济安全和治理数字化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建设开放型数字经济创新高地,助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将海南打造成为新质生产力实践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应用牵引、集聚发展、开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数字经济推进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网络和互联网演进升级,打造“万兆自贸港”。加强海岛、海域、山区宽带网络覆盖,推动电信普遍服务升级。推动通信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信息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布局陆上和海底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推进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建设。支持数据中心采用大用户直供、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降低用能成本。
引进跨国公司和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数据中心,探索发展国际数据中心,支持开展跨境数据处理、算力租售等服务。推动建设算网融合的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
积极部署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支持建设面向海南特色行业应用的算法模型平台和数据集,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智慧旅游等重点领域升级,鼓励依托跨境专线开展跨境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国家区块链试验区建设,统一构建区块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引导区块链在政务、民生、金融、贸易、生产制造等场景的融合应用。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加快打造国际信息通信枢纽,推动设立全业务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探索建设国际互联网交换中心和国际电路转接中心。
支持建设面向亚太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海底光缆,合理布局海底光缆登陆站,规划预留海底光缆保护走廊,打造区域海缆维保能力。
探索新型国际业务监管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机构试点便捷访问境内外互联网,提升外籍来琼人员等群体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利性。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省通信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卫星互联网、高精度北斗定位网、地表低空感知网络等空天网络设施布局,打造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强化航天发射场等重点区域的无线电监测,提升航天发射重点业务频率全时段保护性监测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车联网建设及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加快通信、感知、计算等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交通信号机和交通标志标识等数字化联网改造,统筹建设云控基础平台,推广车联网规模化示范应用。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九条 省科技、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究基地等数字技术创新基地及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院士工作站等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
省科技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跨国研发中心落户,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健全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构建高水平的开放创新生态体系。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园区、平台、高等院校支撑水平,围绕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应用等方面构建产业支柱,打造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围绕计算机、智能终端、通信设备及线缆、电子元器件等领域,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强链补链。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地理纬度优势,支持发展火箭产业链、卫星产业链、数据产业链,探索开展卫星数据应用国际化合作,打造卫星互联网产业基地。推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北斗定位等技术在海关、应急、农业、渔业、水利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实现全面开放。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争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国际海缆、卫星互联网等基础电信业务。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数字创意设计、信息系统集成、网络与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打造软件产业集群。支持建设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和开源项目,鼓励软件、硬件的开放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开发运营数字影视及短视频、网络直播、灵活用工、在线教育、网络货运、游戏开发、创意设计等互联网平台,引导平台有序推进生态开放。
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治理规则和监管方式,保障平台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数字保税区建设,做大互联网批发零售业规模,创新发展数字保税、来数加工、游戏出海、跨境直播等国际数据产业,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十五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慧旅游发展,推广基于虚拟现实等技术的沉浸式旅游体验,支持发展离岛免税消费、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省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与大健康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全球创新药研发转化产业链,支持发展国际化远程医疗、智慧康养等高端服务业,推动全球数字疗法创新岛建设。
省金融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国际化数字金融服务体系,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建设,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省级人民银行探索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石油化工、现代生物医药、深海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制造业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实施制造工位、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的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建立完善服务体系,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气候温度优势,发展智慧育种,提升种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大数据技术在种业的应用,打造国家南繁硅谷。
省海洋、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海洋深度优势,大力推动深远海智能化养殖,建设一批具有生态保护、休闲垂钓、观光旅游和增养殖功能的热带海洋牧场,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省林业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生态绿色优势,推动数字技术与特色经济林业融合发展,培育推广林下经济、森林健康、生态旅游、休闲康养、创意民宿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五章 数据要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需要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相关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数据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依法建立数据资源流通交易监管制度及机制,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可信流通体系,提供一体化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保障服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确权和定价机制。
第六章 数字经济安全和治理数字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保障。鼓励使用自主可控产品,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企业、平台等处理数据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探索推行数据跨境流通“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实现医疗、航天、深海、贸易、投资、教育、旅游、金融等领域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慧口岸建设,高标准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平台,依托平台对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出岛进入内地的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发挥各类专项基金作用,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按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
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入、能耗指标分配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才发展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海内外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候鸟”人才工作站建设,引进和培育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为数字人才发展提供便利。
精准实施便利开放的外国人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政策,探索国际职业资格与国内职称评价衔接机制,吸引集聚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数字身份跨境认证、跨境电子支付、数据制度、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先行先试,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