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共二十四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陈卫东摄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背景可以总结为:中央有部署,海南有基础,自贸港建设有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充分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南省委、省政府积极探索实行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其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急需通过立法,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法治保障,固化海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的措施和经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此外,在国家尚未出台综合行政执法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坚持问题导向,为需而立,既保证立法与改革相互衔接,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又利于求同存异,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可以破解海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协作机制不畅、执法队伍建设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持续推动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条例》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厘清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为继续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在厘清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改革工作重大问题提供组织机制保障;明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明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授权设区市的区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独立行使相应综合行政执法职权。
在执法协作配合方面,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规定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标准和程序,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创设“派驻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在文明执法方面,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办案程序、文书格式、服装标识等,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用柔性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力量对《条例》内容深入解读,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宣传等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多举措多形式对《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进行宣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此外,省司法厅将与省人大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