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交警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依法对驾驶人符某(男,48岁)处以15日行政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了解,3月8日夜间,三亚交警吉阳大队路管员在新红路某路段设卡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琼BD43**2号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符某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符某所驾驶车辆为网约车,属于营运机动车。随后,交警路管员将其带往第三方酒精毒物检测机构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驾驶人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最终,驾驶人符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相关规定,三亚交警将依法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三亚交警提醒,作为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着比普通驾驶人更多的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酒驾的“高压线”,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