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林文泉实习生黄叶)日常生活中,车辆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车主造成人员伤亡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近日,文昌法院一则判决警示广大司机,当事司机在启动车辆时没有绕车检查,从而造成他人伤亡,被追究刑责。
2023年某一天,货车司机小寿(化名)按照往常一样,到文昌市某工厂内的送货地点,当工厂将货物装上一辆重型货车后,小寿便准备启动货车前去送货。此时,小寿在并未按照考驾驶证的要求绕车进行检查,也未确保车辆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就坐进驾驶室内。当启动车辆后,小寿也未检查车辆挡位是否处于正确的挡位下,便一脚油门往前行驶,正巧碾压到前方正在右前车轮检修的被害人小毫(化名),并造成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小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自己则是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最终,小毫因为颅脑损伤导致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小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毫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小寿投保的保险公司给小毫的家属赔付118万元赔偿款,同时小寿也积极向小毫的家属赔偿丧葬费、住宿费等。
文昌法院介绍,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字面上不难看出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从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在法律层面定罪时要考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持放任态度,以及结合认知水平、工作职责、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和客观环境,来综合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到,以此来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而在本案中,小寿作为一名重型货车司机,其不仅要对交通规则、行车规范烂熟于心,更要在明知重型货车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形下,理应在启动前对车辆周围环境先认真观察,做到更加谨慎的安全检查注意义务。而小寿正是因为自己未绕车检查、未确保挡位处于正确情况下的过失行为,最终造成了被害人小毫死亡和自己面临刑罚的结局。
鉴于小寿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文昌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寿缓刑。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每一位汽车驾驶员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一切“差不多就得了”“这样做应该没事吧”的侥幸心理,开车前围车转一转,上车后眼睛瞄一瞄,开车时大脑紧一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规定,让每一次出行都能安全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