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市锦山镇王某炜因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被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4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明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据悉,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文昌市锦山镇潭头下村巡查时发现,王某炜罗非鱼养殖场利用私设的暗管向外环境直排养殖污水,执法人员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暗管。经调查,排放养殖污水的是养殖场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明,但王某炜对养殖场具有管理职责。
该养殖场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养殖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封堵私设管道,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罚款14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王某炜不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供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王某炜的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21日,法院将该养殖场14万元罚款强制执行到位。2023年11月28日,文昌市公安局对王某明行政拘留5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此案为典型,在全市开展环保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工作,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同时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工作,联合属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培训普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环境守法意识,督促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将各项环保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坚持用长远的眼光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共同守护文昌的绿水青山、碧海蓝天。
(原标题:私设暗管排污!罚14万并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