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霍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从李某某处购买各类卷烟进行销售。
海口市琼山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50000元不等。霍某某获缓刑一年。
知假售假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
2018年上半年,霍某某在定安县开了一家超市,并在该超市卖各种生活用品和香烟等,但因超市申请的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没有批下来,霍某某为了挣钱就在网上查找搜索“免税香烟”,然后加了李某某。
“记得当时他跟我说他卖的是免税香烟,刚开始我也以为他卖的香烟是免税的,而且也很便宜,我就开始向他购进了芙蓉王、硬中华、软中华等香烟到超市销售。”被告人霍某某供述道。
直到2018年4月份,霍某某的超市因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定安烟草专卖局处罚后,才知道李某某销售给其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但为了维持超市的店面租金和员工开销,在明知道李某某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卷烟后,还是向李某某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到超市进行销售。
无证售假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
“我知道我贩卖的烟是假烟,因为烟不够卖,所以我就从网上买假烟来卖。”袁某某供述道。
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份期间,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联系上家李某某购买卷烟放在海南不同市县进行零售。期间,李某某根据三名被告人提供的收件人信息、收件人电话以及收件地址将卷烟通过顺丰寄付的方式寄到指定地址,并通过顺丰速运代收款的方式收取货款。
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扣押的37.9条香烟中,33.5条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定安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表认定,33.5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143.87元。
销售假烟终落网
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霍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84855元、87100元、82606.8元,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经营烟草专卖品,需要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烟草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生财有道,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卷烟挣黑钱、挣快钱,一旦触犯刑法,如本案中的三位被告人,身陷囹圄,不仅钱没赚到还要缴纳罚金。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选择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切勿贪图低价而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的高焦油含量以及高有害物质、重金属元素会危害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