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3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系大学在校学生,2022年1月7日,其在明知对方要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一名男子,从中获利300元。经查,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孙某某等四人将234322元被骗资金转入该账户,该卡流水1426369.01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杨某向龙华区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龙华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