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多年好友,却因一件小事反目成仇,不仅打翻了友谊的小船,更让自己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近日,乐东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4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黄某以及同村村民刘某1、刘某2等人在乐东千家镇刘某3龙眼地的工棚里喝酒聊天。期间,陈某某围绕家中槟榔地摄像头究竟是被盗走还是被雨水冲走这一问题,与黄某发生激烈口角。刘某2见陈某某情绪激动,站起身来欲冲向黄某,赶忙上前劝阻。这时,陈某某突然拿起所坐的塑料凳子隔着酒桌砸黄某的头致其头部流血。后刘某3将黄某送医治疗。经鉴定,黄某右颞部、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肿胀;头面部软组织累计创口长8.2cm,并左侧颧弓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某曾有犯抢劫罪的前科、多次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陈某某仅仅因为一件微不足道的琐事,就拿起凳子砸向黄某头部,导致黄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