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公布《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0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三是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四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在资金筹集方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承担由业主协商。业主可通过转让广告收益、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筹集所需资金。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补资金给予奖补。
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财政奖补,奖补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建设成本的50%,且不超过17万元/台。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奖补流程和奖补标准,以各市县(区)相关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