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秩序,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8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药品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提醒海口市广告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合规发布广告内容。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告经营主体应做到审查前置,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标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面,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在特殊医学配方用食品广告方面,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加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领域广告监测排查力度,依法组织查处未经广告审查发布违法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诚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若发现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0898-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