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继续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
本专栏邀请省社保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聚焦广大参保人普遍关切的社保医保问题和政策进行解读,与省社保中心一齐协作,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干出实效,结合实际谋划举措、具体实践,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病残津贴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
答: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的津贴。这项津贴的目的是为这些参保人员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应对因疾病或伤残带来的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用人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个人参保者);二是必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且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问:病残津贴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人社部、财政部于2024年9月底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全国统一的病残津贴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人员待遇是怎么样的?
答: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个账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这类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人员待遇是怎么样的?
答: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5年(含)以内人员标准执行。
问: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又如何计算呢?
答: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问: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二)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三)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关于社保医保的疑问:
1.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客户端进入“问政”频道,反馈问题;
2.进入南海网(https://www.hinews.cn/)“问政海南”栏目;
3.拨打966123热线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