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昌县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扫诈2号”专项行动。自2023年6月14日“扫诈2号”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抓获涉诈违法犯罪人员41名,其中,刑拘5人,行政处罚19人,教育训诫并签订承诺书17人。
【以案说法】
王某天,屯昌南坤人。2023年6月7日,王某天在屯昌县屯城镇美食一条街附近将本人名下手机卡出租给他人,获利2000元。经查,王某天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6月16日,王某天被屯昌县公安局南坤派出所抓获。王某天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天已被送往屯昌县看守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孙某江,屯昌屯城人。2023年6月12日,孙某江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经查,孙某江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6月20日,孙某江被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抓获。孙某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屯昌县公安局依法对孙某江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胡某兴,屯昌新兴人,年龄15周岁;胡某才,屯昌新兴人,年龄15周岁;胡某昭,屯昌新兴人,14周岁;胡某宝,屯昌新兴人,15周岁。上述人员受境外诈骗分子唆使,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简易组网GOIP”(俗称:手机口)通话服务,即使用音频线连接两部手机为境外诈骗分子拨打境内电话搭建通话通道。胡某兴获利1300元,胡某才获利500元,胡某昭获利600元,胡某宝获利320元。2023年06月14日至17日,屯昌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先后抓获上述四名人员,上述人员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屯昌县公安局对胡某兴处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胡某才处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胡某昭处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胡某宝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1、公安机关正在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出售、出借、出租手机卡、银行账户、社交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勿以身试法。同时,要妥善保管好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社交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如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将对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公安机关正在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简易组网GOIP”(俗称:手机口)通话服务的犯罪团伙。请加强对青少年的监管,避免青少年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3、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预警劝阻工作,接到各地反诈中心预警劝阻电话请耐心听公安民警讲解并配合公安民警工作。切勿因刷单、赌博、裸聊、招嫖等原因逃避公安机关劝阻,导致财产损失。公安民警不会索要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切勿轻信他人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全民反诈】抓获41人,4张万元罚单!屯昌县公安局深入开展“扫诈2号”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