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由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被儋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获刑。
2021年5月,林某与朋友王某龙(已判刑)等8人在儋州市那大镇吃饭,期间一同饮酒。当日22时许,林某明知王某龙饮酒且无驾驶证,仍主动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交给王某龙驾驶,王某龙驾驶车辆搭载林某从那大镇往西培农场方向行驶,途经海榆西线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龙、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1。儋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醉酒,仍主动将本人所有的机动车交给他人在道路上驾驶而发生事故,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儋州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