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一团伙为牟利,擅自毁林采挖坡砂近3万立方米,价值264.31万余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钟某记等11人1年6个月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5千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11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2年3—4月期间,钟某记、熊某达、符某根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后,决定通过采挖坡砂向他人出售,从中赚取利润后3人平分。符某根遂联系蔡某湘,以其提供采砂设备入股进行合作采砂,并且约定每开采一立方坡砂蔡某湘可分得9元。之后钟某记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昌江县某镇某村后面工业园区的林地,由蔡某湘组织人员先使用挖机、铲车清除地表种植的桉树林木,后采砂向他人出售。期间,钟某记等3人分别雇佣王某达、钟某全、钟某、吴某永、李某伯、吴某旭、李某骞在砂场工作。王某达等7人在明知该砂场违法采砂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砂场从事协助收款、望风放哨、指挥现场车辆等工作。
2022年4—5月期间,钟某记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蔡某湘等6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中,钟某记、熊某达、符某根、蔡某湘的部分违法所得数额为43.98万余元;王某达等7人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至1.3万元不等。
经鉴定,案涉采砂点处在第四系更新统北海组出露区,开采对象为赋存该地层的砂层,其质量指标符合《建设用砂》要求,属于矿产资源,采空的建设用砂资源量(松方)为27822.64立方米。经认定,案涉被采挖坡砂的价格为264.31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以来,昌江县从未发放过河道采砂许可证,县域内不存在合法砂场。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钟某记等11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64.3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钟某记、熊某达、符某根、蔡某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达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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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