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口秀英符秀丽冻制品摊位因购进经营未检疫的冻肉制品,被依法予以处罚11.5万元。
据介绍,今年5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材料显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关于符某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符某丽不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建议对符某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符某丽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西海玻农贸市场经营一家“海口秀英符秀丽冻制品摊位”,从澄迈鼎友冻库(岑某妹)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进行销售。经初步审查,符某丽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符某丽经营者符秀丽向鼎友购进的冻品中,p77猪脚来自俄罗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进口。符某丽有三次购进p77猪脚共30件300kg,总金额合计6150元,该冻肉已全部销售完毕。符某丽存在经营未检疫冻肉行为。鉴于未查获其相关销售票据,货值根据购进金额计算为61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某丽存在经营未检疫冻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此依法给予符某丽处罚款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