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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毒不是烟!两人因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判刑
椰网/海拔新闻 记者柯育超 通讯员龙晓岚 蔡莉 2024-06-25 19:48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宗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与王某因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女)与王某(男)系老乡关系。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多次通过王某向购毒人员阿冠(化名)和阿梅(化名)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3年10月11日,陈某通过王某的介绍,将2个依托咪酯电子烟送至海口市龙华区某村交给阿冠,并收取毒资700元。次日,陈某又送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给王某,王某与阿梅共同吸食后,阿梅提出购买,王某遂联系陈某,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某处见面交易,陈某将一枚依托咪酯电子烟交给阿梅,并收取毒资350元。同日20时许,阿梅再次向王某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并转账300元给王某,但陈某在收款后退回,王某未将该款退回给阿梅。

  2023年12月13日13时许,购毒人员阿梅再次联系王某欲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王某遂将被告人陈某的电话转发给阿梅,陈某通过上述电话联系阿梅,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某处,双方到达后,阿梅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陈某350元,陈某将一枚依托咪酯电子烟交给阿梅,交易完成后该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处扣押到毒品疑似物三个,净重分别为16.3克、1.4克、0.5克,从阿梅处扣押到毒品疑似物一个,净重1.4克,以上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另民警从陈某、王某处各扣押到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陈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三次,当场扣押的依托咪酯净重18.2克;王某参与贩卖毒品四次。根据国家禁毒委有关文件规定,18.2克依托咪酯可折算成7.28克海洛因。考虑到陈某到案后能基本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而王某经公安机关劝投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表示在此案中,涉及的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这是一种被国家管制的毒品成分。依托咪酯具有潜在的成瘾性和危害性,其滥用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市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毒品的定义和范围,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毒品,还包括一些新型毒品和含有毒品成分的物品,如本案中的电子烟。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这个特殊的日子提醒我们,毒品的危害不仅影响个人健康,更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购买和使用电子烟等类似产品时,务必保持警惕,避免涉足毒品犯罪,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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