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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查办典型案例9起,涉及圣巴厘医院、东方万达广场等
2023-09-21 21:45

  9月2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共计9起,涉及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欺诈消费者,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被罚款5万元

  3月8日,消费者到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用餐。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给消费者称量青蟹时,将青蟹放到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0.72公斤,即1.44斤,这时员工蒋某某在电子秤上操作摁钮输入“乘以单价2.7元/公斤(虚假单价)”,然后指着计算得出的金额1.9元(1.9元≈重量0.72公斤×虚假单价2.7元/公斤)告诉消费者青蟹重量为1.9斤,记录1.9斤(实际重量为1.44公斤),青蟹至点菜单上,称量草虾时重复上述欺骗操作。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承认其利用“实际重量乘以虚假单价2.7元/公斤”计算出来的金额当作重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实际购买的青蟹重量为1.44斤、草虾重量为0.49斤,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利用作弊手段,最终按照青蟹1.9斤、草虾0.6斤来收费,共计多收消费者购买海鲜费用101.46元。

  针对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4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4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被罚款2万元

  3月20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英州镇英州农贸市场内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摊主:王某某)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型号为ACS-30)无铅封、无合格证印鉴。

  经查,自2022年9月起,摊主王某某在英州农贸市场冰鲜区003号销售冰鲜鱼,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可通过输入“363”密码按“去皮”键进入作弊模式,再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3等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3月20日,该摊位旁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某在销售冰鲜鱼时开启了电子秤的作弊功能,并按了增加重量的按键,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其摊位前,多次观察执法人员动向,并在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到其摊位前约1分钟重启电子秤开关,关闭作弊功能,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行为。

  7月1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被警告、没收金煌ACS-30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万元。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被罚款5万元

  3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海南圣巴厘医院正在使用的空压罐、氧气罐等8台压力容器缺少有效的检验报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上述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指出,3月1日,海南圣巴厘医院在用的产品编号为17-Y2400-002、17-R800-007、17-R1400-010、17-R1400-009、17-R325-029、17-R325-030的6台压力容器于2018年8月1日安装使用;编号为2018-830的压力容器于2019年2月25日安装使用;编号为19R00002的压力容器于2019年3月16日安装使用,上述空压罐、氧气罐等8台小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6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被罚款5万元。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4月11日,执法人员对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五指山市澜湖岸边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6台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其中,10台出厂编号分别为CSTL-KT5786、STL-K75788、STL-KT5787、STL-KT410、STL-KT411、STL-KT412、09NF8189、STL-KT5022、STL-KT5023、STL-KT443J的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另6台出厂编号分别为C201811003、201811002、201811001、20180816、20180815、20180814的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

  7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4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CBG-A23021002)中检测点位为东侧外1米处和南侧外1米处。执法人员根据检测报告中噪声现场采样图片及现场照片,经对检测报告中的噪声检测点位进行实地测量,实际距离为东侧外2.6米处和南侧外5.37米处,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测点位置规定。

  6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被罚款8865.45元

  2023年6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在售以下标识商品:编号为SZ1604-038015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19g);编号为Z1206037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26g);编号为30514016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18g);编号为30429008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26g);编号为21206056的“香奈儿”足金手链黄金饰品(重量:5.44g);编号为34226280406的爱马仕“H”金750项链彩金饰品(重量:3.36g)。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饰品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8865.45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被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5件(重量:18.33g)、“H”金750项链爱马仕彩金饰品1件(重量:3.36g),罚款8865.45元。

  发布虚假广告,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6580元

  6月12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指出,2023年4月17日至25日,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及其抖音店铺上,通过直播和店铺商品详情的方式宣传并销售胶原蛋白肽。主播在直播销售该商品时手举标示“衰老下垂、色斑、细纹、粗糙、肌肤松弛、干燥、痘痘、暗黄”用语的灯板,直播间使用大号字体展示“美容抗衰效果更好”用语,店铺商品详情使用了“肌肤干燥、色素色斑、暗沉蜡黄、皱纹细纹、毛孔粗大、失去弹性”用语。直播间和店铺使用的上述用语与销售的胶原蛋白肽商品具有关联性,容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效。胶原蛋白肽作为普通食品,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能。抖音直播期间共销售2件胶原蛋白肽,成交金额1590元,广告费用共计1880元。

  8月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6580元。

  违反禁塑规定,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被罚款1.6万元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实施后,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联合市禁塑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人)开展禁塑宣传活动,并在农贸市场内外粘贴禁塑海报、悬挂禁塑横幅、发放禁塑宣传单。市禁塑办各成员单位多次通过指导、约谈及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落实禁塑工作主体责任,杜绝农贸市场内入场销售者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行为。

  3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内的两家摊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从未向东方市禁塑相关部门报告市场内制止无效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未完全履行农贸市场开办者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塑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6月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被罚款1.6万元。

  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

  5月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方市感恩南路西侧的万达广场开展禁塑执法检查,发现万达广场一、二、三层经营场所公共区域摆设的垃圾桶均套用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电子监管码和全生物降解标识的黑色塑料垃圾袋,保洁库房货架上摆放有26卷“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30L)”和9卷“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120L)”。两款垃圾袋的外包装均标识“原材:PE+OBE”,PE中文名称为聚乙烯,上述垃圾袋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含有聚乙烯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方市万达广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履行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止该商场内销售、使用、存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

  7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没收“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30L)”26卷、“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120L)”9卷,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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