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
根据《通知》。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当前年月或上个月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人员)。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审批之日起生效,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后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材料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附件1);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文件;
3.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注:用工单位已申请缓缴的,其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人员名单办理缓缴手续。
(二)单位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附件2);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