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海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日前,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牵头修订形成《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方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海南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方案》明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海南省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海南省普通高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及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确定。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授予标准。
《方案》提出,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请公众于7月20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65225587
邮箱:gjc_jyt@hainan.gov.cn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7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