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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普高“省一级学校”达41所

  近日,记者从《2025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获悉,目前海南普高“省一级学校”达41所。

  据了解,“省一级学校”是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开展督导评估,确定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等级后授予的相应称号,为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办学水平最高等级;分为“省一级甲等学校”和“省一级乙等学校”。

  《方案》提出,根据申报学校各项指标所得分值及总分情况(总分满分1000分),确定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等级。

  省一级甲等学校要求总分不低于945分,且A1、A2、A3的得分率均不低于0.95,A4得分率不低于0.9。申报的前置条件如下:

  (一)学校用地得以确权;选址不在水灾、雷击、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校园独立、边界清晰,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围墙和校门。

  (二)学校办学经费得到保障,省和市县政府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得到落实,免除普通高中学费的市县由财政按照学费标准补齐学校应收的学费;学校财务制度、内审制度完备,运行有序。

  (三)学校无D级危房。

  (四)学校办学规模适中,班级数不少于12个;学校全部班额均不超过50人。

  (五)学校近三年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教育教学等领域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六)申报材料无弄虚作假行为。

  申报学校通过审核性督导评估后,省教育厅督导评估专家组整理建立督导评估档案,撰写正式的督导评估报告,将评估认定达到省一级学校标准的,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定,并将评估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估认定结果正式通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授予“省一级学校”称号。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作为学校在普通高中招生、教师职称评聘、教职工编制核定等方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海南普高“省一级学校”名单(排序不分先后)。海南省考试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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