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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海南一火锅店被判赔偿100万!
海拔新闻 2023-04-27 15:33

  4月26日,海南省高院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海南“某翻印”火锅店因商品装潢与成都一“网红”火锅店相同或者近似,引起广泛关注。案例显示,海南“某翻印”火锅店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赔偿成都的“网红”火锅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据了解,成都小某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翻大江公司”)先后开了三家“小某翻大江”火锅店,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先后获得“最佳发展创新火锅品牌”“最具影响力文化火锅品牌”“优选品牌”“四川馆藏经典名火锅”等奖项。

  海南某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翻印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1日,“某翻印”海口店2018年5月份开业,“某翻印”深圳店2020年7月开业。

  日前,小某翻大江公司发现,某翻印公司开的火锅店门店装饰装潢包含的巨龙倒悬、鲤鱼上墙、收银台木桩、出师表、演艺台等17元素与“小某翻大江”门店的装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小某翻大江公司认为,某翻印公司对自己的装潢刻意“复制粘贴”,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某翻印”与“翻大江”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系小某翻大江公司另一个餐饮品牌系列或子品牌的联想,从而导致误认。

  另据了解,2017年3月15日,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小某翻大江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小某翻大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小某翻大江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对相关的装饰装潢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的服务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装潢”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小某翻大江”门店装饰装潢包含巨龙倒悬、鲤鱼上墙等多项特色元素,均是小某翻大江公司的独创,并且该公司已对多项装饰装潢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此,“小某翻大江”门店的装饰装潢具有显著特征,并与其品牌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仅对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事实上等于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设置了全国驰名的门槛,等同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我国境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并非要求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本案中,小某翻大江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分别在成都、上海开设了门店,并在2017-2018年间进行广告宣传并获得了“天府杯-世界川菜特色餐厅”“2019最具影响力文化火锅品牌”“最佳发展创新火锅品牌”等大量荣誉,该公司至少在上述区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可认定小龙翻大江公司请求保护的客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小某翻大江”火锅店经营在先,“某翻印”火锅店经营在后。经过比对两家门店的装饰装潢,“某翻印”门店的巨龙倒悬、鲤鱼上墙、收银台木桩、出师表、演艺台等17元素与“小某翻大江”门店的装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且某翻印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属于善意使用。某翻印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服务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小某翻大江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饰装潢,引人误认为是小某翻大江公司开设的门店或者与小某翻大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小谋翻大江公司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关于赔偿数额,海南高院表示,综合考虑小某翻大江公司商品装潢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小某翻大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以及“某翻印”火锅店经营时间、规模,酌情确定某翻印公司赔偿小某翻大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鉴于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翻印公司立即停止其经营的“某翻印”火锅店使用与小某翻大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十七项装潢,某翻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某翻大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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