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内容共有六章,涉及总则、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安全管理、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安全管理、促进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包括涉海项目和涉空项目,其中涉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涉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
《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而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涉海体育赛事活动和高空跳伞、低空飞行、滑翔伞等涉空体育赛事活动。
此外,在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安全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开展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前,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发展实际,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漂流、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体育运动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帆船、帆板、海钓、冲浪、自然水域游泳、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等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另外,鼓励各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协会和保险公司探索研发适合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的专业险种,共同设定保险理赔制度,保障企业与游客的合法权益。